房土两税是从取得次月开始缴纳吗?
我买了套商业房产,听说要交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太清楚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交,有人说从取得房产次月开始交,是这样吗?我想弄明白这个时间点的规定,避免逾期产生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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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房土两税”)在很多情况下确实是从取得相关权利的次月起开始缴纳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税种。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是新征用的土地,对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所以,对于房土两税是否从取得次月开始缴纳,要根据具体情况,对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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