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是在经济犯罪领域中较为常见的两个罪名,虽然它们都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关,但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下面将从不同方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是犯罪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其目的是暂时使用本单位的资金,准备日后归还。比如,公司的财务人员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自己短期的生意周转,打算在生意盈利后就把钱还回公司,这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这里的目的是将单位财物永久据为己有,不再归还。例如,公司的销售人员将收回的货款私自截留,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其次,犯罪对象有所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这里的资金通常是货币形式存在的财产。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资金,还包括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如设备、产品等。也就是说,只要是单位拥有的财物,都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 在客观表现上也存在差异。挪用资金罪主要表现为挪用行为,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一般会有明确的挪用时间和归还意图。而职务侵占罪则表现为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这种占有行为往往是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使财物脱离单位的控制。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总之,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在犯罪目的、犯罪对象、客观表现以及法律量刑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判断时,需要根据具体的行为特征和证据来准确认定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