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06版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是怎样的?


上海市2006版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是为了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具有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合同的基本概念。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居住房屋租赁中,出租人就是房东,将自己的房屋提供给承租人居住使用,承租人则按照约定向房东支付租金。 在这份2006版的示范文本中,包含了多个重要条款。 关于租赁当事人条款,明确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这有助于在租赁过程中,双方能够及时有效地沟通,并且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准确地确定当事人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等条款。 房屋基本情况条款会详细描述租赁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户型等信息。这能让承租人清楚知道自己所租房屋的具体情况,避免出现实际房屋与约定不符的情况。 租赁用途条款会规定该房屋的使用用途,比如是用于居住,还是可以用于办公等其他用途。如果承租人改变租赁用途,需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可能构成违约。这也是遵循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应当遵守约定的原则。 租赁期限条款明确了租赁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享有对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出租人不得随意收回房屋。如果需要提前终止合同,一般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租金及支付方式条款是非常关键的。它会约定租金的金额、支付周期(如月付、季付等)以及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等)。同时,还可能会涉及到租金的调整方式,比如每年按照一定比例上涨等。依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房屋交付及返还条款规定了出租人交付房屋的时间和标准,以及承租人返还房屋时的状态要求。一般来说,承租人返还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除自然损耗外。 维修责任条款会明确在租赁期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损坏时,由哪一方负责维修。通常情况下,房东对房屋的主体结构和重大设施负有维修责任,而承租人对因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负责维修。 违约责任条款是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条款。它规定了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等。这能促使双方都遵守合同约定,维护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 总的来说,上海市2006版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为租赁双方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合同框架,规范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合同前,双方都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