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不同之处在哪里?


在担保领域,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两种常见的保证方式,它们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从保证责任的承担顺序来看。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通俗来讲,就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在乙没有通过法律程序向甲追讨欠款,并且没有对甲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仍无法获得清偿之前,丙有权拒绝乙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而连带保证则不同,在连带保证中,只要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还是上面的例子,如果丙是连带保证人,那么当甲在借款到期后没有还钱时,乙既可以找甲还钱,也可以直接找丙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从风险程度来说。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风险相对较小,因为有先诉抗辩权的保护,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而连带保证中,保证人的风险较大,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可能需要先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然后再向债务人追偿。 再者,从设立方式上,一般保证需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在《民法典》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最后,从保证责任的强度来讲,连带保证的责任强度明显高于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侧重于补充性,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连带保证则更强调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同等责任,债权人有更大的选择权。 综上所述,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保证责任承担顺序、风险程度、设立方式以及责任强度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在提供保证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谨慎选择保证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