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我想和朋友一起开个企业,在考虑是成立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但不太清楚这两者在经济法中有啥区别,比如责任承担、经营管理这些方面,希望了解一下以便做出合适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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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法里,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定义和设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设立时要求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合伙人需为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设立要求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其次是责任承担方式。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都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要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来偿还。而有限合伙企业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最多损失自己投入企业的那部分资金。 再者是经营管理方面。普通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都可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而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 最后是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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