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几种担保方式有什么区别?

我在和别人有经济往来时,对方提出要用担保的方式保障合作。但我不太清楚不同担保方式有啥区别,比如抵押、质押、保证这些,想知道它们在权利义务、实现方式等方面到底有啥不一样,这样我才能选择更合适的担保方式来保障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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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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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一定方式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常见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这里的保证人可以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王五作为保证人,若张三到期不还钱,李四就可以要求王五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用自己的房子为向乙的借款作抵押,但房子仍由甲居住使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丙将自己的珠宝交给丁作为借款的质押物。《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修理厂修理汽车后,车主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就可以留置汽车。《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比如,甲和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支付给乙定金。若甲反悔不买,定金就不能要回;若乙反悔不卖,就要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综上所述,这几种担保方式在主体、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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