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异同点是什么?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是担保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概念,它们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和一定的联系。 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没有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主张权利,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则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的法定期间。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即法院不再强制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从相同点来看,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并且,它们都与保证责任的承担密切相关,都对债权人的权利产生重要影响。 不同点则较为明显。第一,性质不同。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它是一个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第二,起算点不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通常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则要根据不同的保证方式来确定。一般保证中,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连带责任保证中,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第三,法律效力不同。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只是债权人丧失了胜诉权,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保证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同时,该法典也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作出了相关规定。 了解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异同点,对于债权人正确行使权利、保证人合理承担保证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的经济活动和法律事务中,相关当事人应当准确把握这两个期间的规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