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政不作为和渎职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了解公务员行为规范时,对行政不作为和渎职这两个概念有点混淆。我想知道它们到底有啥区别,在实际情况中该怎么判断一个公务员的行为是行政不作为还是渎职呢?比如在一些公共事务处理上,怎样界定这两种不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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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在概念、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简单来讲,就是该做的事不做或者拖着不做。而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强调的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不正当行使权力或者疏忽大意等情况。 在表现形式方面,行政不作为通常表现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不予答复、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比如公民申请办理某项行政许可,相关公务员无正当理由长时间不处理。渎职的表现形式则更加多样,可能是滥用职权,即超越职权范围随意行事;也可能是玩忽职守,也就是不认真履行职责,粗心大意导致严重后果。例如,负有监管职责的公务员,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不进行认真检查,最终引发安全事故。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行政不作为,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关于渎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专门的渎职罪章节,根据不同的情形和造成的后果,会对渎职的公务员处以相应的刑罚。比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的来说,行政不作为更多是从行政程序和职责履行的角度来考量,而渎职则上升到了刑事层面,涉及对公共利益和国家秩序的严重破坏。两者在违法的程度和性质上有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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