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和质权有什么不同?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事务时,涉及到留置权和质权的问题。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成立条件、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想了解下它们之间具体的不同之处,好判断自己的情况适用哪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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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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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质权是民法中两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它们有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依据法律直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比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而质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而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其次,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是为了履行合同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运输公司为托运人运输货物,从而占有货物。而质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是基于质押合同而占有,比如债务人将自己的珠宝质押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再者,权利实现方式有差异。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可以直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另外,标的物范围也有所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动产,且该动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而质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最后,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会因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或者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而消灭。而质权的消灭原因主要包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质物灭失且无代位物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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