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是什么?


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法律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应用,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而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在主体方面,意定监护的主体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这里的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而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是遗赠人与扶养人,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但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扶养人。 从权利义务关系来看,意定监护中,监护人的主要义务是在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而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同时有将自己的财产在死后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在法律依据上,意定监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而遗赠扶养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在适用场景方面,意定监护主要适用于成年人担心自己未来可能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提前为自己选定监护人的情况。而遗赠扶养协议更侧重于解决老年人或者其他需要扶养的人在生养死葬方面的问题,同时也为扶养人提供了获得财产的途径。 综上所述,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在定义、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依据和适用场景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人们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法律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