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和资产相关的事情时,遇到了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这些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哪种权利,它们的优先顺序又是怎样的。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释一下它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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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都属于担保物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设立的权利,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在甲不还钱时,乙有权就该房屋优先受偿。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质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像甲向乙借款,甲把自己的珠宝交给乙作为质押,若甲到期不还钱,乙就可以处置这些珠宝。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从成立条件来看,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通过当事人之间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对于不动产抵押)来实现;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当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自动成立;质权的成立需要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再者,从标的物方面,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以及不动产用益物权;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和权利。 最后,关于优先顺序,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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