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质押和抵押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很多经济活动中都可能会用到,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是定义方面。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你把自己的珠宝交给债权人,作为借款的担保,这就是质押。抵押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你用自己的房子作为借款的担保,但房子你自己仍然住着,这就是抵押。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质押和抵押都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在标的物方面,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和权利,像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都可以质押。而抵押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比如房屋、土地等,也包括一些动产,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 在占有权转移上,质押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权,质权人在质押期间对质押物有占有和保管的权利和义务。而抵押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权,抵押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 在实现方式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直接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处置质押物。而抵押权人通常需要通过向法院起诉等司法程序,才能实现对抵押物的处置和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质押和抵押在定义、标的物、占有权转移以及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