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察院拘留和公安局拘留有什么不同?

我不太清楚检察院拘留和公安局拘留的区别。之前听说有的案子是检察院拘留人,有的是公安局拘留人。我想知道这两种拘留方式在适用情形、程序等方面到底有啥不一样啊,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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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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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拘留和公安局拘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检察机关刑事拘留和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二者有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适用对象方面存在差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更为广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检察院刑事拘留的对象主要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 其次,决定主体和执行主体有所不同。公安机关有权自行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而检察院虽然有拘留的决定权,但执行权是由公安机关行使的。也就是说,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会交由公安机关去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的动作。 再者,在拘留后的处理程序上也有不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对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总之,检察院拘留和公安局拘留虽然都属于刑事拘留的范畴,但在适用对象、决定与执行主体以及后续处理程序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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