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打算结婚,但是对婚姻的有效性有些担心。听说有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说法,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什么不一样。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它们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比如条件、后果这些,谁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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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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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可撤销婚姻,通俗来讲,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婚姻虽然已经成立,但其中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把这个婚姻撤销掉。比如因为被胁迫而结婚,或者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一旦婚姻被撤销,就相当于这个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存在。而无效婚姻呢,是指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自始无效。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而对于无效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在申请的主体上,可撤销婚姻通常只有受胁迫方或者被隐瞒方等特定的当事人才有权申请撤销。无效婚姻,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从法律后果来讲,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视为自始不存在,财产方面一般会按照共同共有来处理,所生子女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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