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两种重要法律途径,它们存在着诸多区别。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主体方面: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原告就是权益受到侵害的股东本人。例如,公司拒绝向股东分配应得的股息,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公司。而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是公司股东,但并非是为了股东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时,公司却怠于追究侵害人的责任,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目的方面:股东直接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比如要求公司支付股息、行使股东知情权等。这些诉求直接关系到股东个人的经济利益或股东权利的行使。股东派生诉讼的目的则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因为公司的利益受损可能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股东派生诉讼主要是通过追究侵害公司利益者的责任,使公司的损失得到弥补,从而间接地保护股东的利益。 诉讼结果归属方面:股东直接诉讼如果胜诉,诉讼利益直接归属于股东个人。例如,股东通过诉讼获得了公司拖欠的股息,这笔钱是直接支付给股东本人的。而股东派生诉讼胜诉后,诉讼利益归属于公司,而非股东个人。公司获得赔偿后,其资产得到增加,股东的权益也会相应地得到提升。 依据的法律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主要依据《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的相关规定,如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当股东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前置程序方面:股东派生诉讼一般需要履行前置程序。即股东在提起派生诉讼之前,必须先向公司的监事会或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要求他们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或董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股东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则不需要履行这样的前置程序,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在主体、目的、诉讼结果归属、法律依据和前置程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股东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