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有什么区别?
我不太清楚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尤其是在犯罪对象方面。我想知道这两种罪名在针对的物品或者财产类型上,到底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比如,是不是有些东西只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而有些只能是侵占罪的对象呢?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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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和侵占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它们在犯罪对象上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犯罪对象通常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这里的“占有”,不仅包括他人实际握有或者控制的财物,还包括处于他人事实支配和管理范围内的财物。例如,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存放在家中的贵重物品等,只要这些财物处于他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就可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明确了盗窃罪针对的是他人占有的公私财物。 接着,看一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有三类: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比如,帮朋友保管的贵重物品,在朋友要求归还时却拒不归还;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例如在公共场所捡到他人遗忘的钱包,拒不返还;三是埋藏物,即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清晰地界定了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两者在犯罪对象上的差异,是区分这两种犯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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