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约定分摊和赡养人指定分摊的区别是什么?
我家有三个兄弟姐妹,在赡养老人这件事上,对于费用分摊有两种想法,一种是我们三人约定分摊,另一种是由赡养人指定分摊。我不太清楚这两种分摊方式具体有什么区别,想了解下在法律层面它们各自的特点和适用情况,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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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约定分摊和赡养人指定分摊在赡养老人费用扣除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三人约定分摊是指由三个具有赡养义务的人,通过平等协商,自行确定各自承担赡养费用的比例和金额。这种方式强调的是参与赡养的各方基于自愿和公平的原则,共同商量出一个大家都认可的分摊方案。其灵活性比较高,赡养人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实际负担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分摊比例。例如,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可以多承担一些费用,经济相对较差的一方则少承担一些。这种方式充分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赡养人指定分摊是指由被赡养人(也就是老人)来决定各个赡养人应承担的赡养费用比例和金额。这种方式体现了被赡养人的意愿和需求,能够更好地保障被赡养人的权益。因为老人更清楚每个赡养人的实际情况和自己的生活需求。同样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指定分摊的,同样需要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并且,无论是约定分摊还是指定分摊,都需要报税务机关备案,这样赡养人才能按照规定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总体而言,这两种分摊方式各有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分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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