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不同?

我最近开车时跟别人发生了点小摩擦,当时情绪有点激动,就开得有点猛。后来朋友说我这行为有点危险,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不太清楚这两个罪名具体有啥不一样,想了解下它们在构成要件、量刑等方面的区别,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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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名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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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首先,我们来看看两者的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从主观方面来说,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司机甲因为疲劳驾驶,在驾驶过程中打瞌睡,导致车辆撞上路边行人,甲并不是故意要撞人,只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引发了事故,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司机乙为了发泄情绪,在闹市区故意高速驾驶车辆横冲直撞,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乙的行为就是故意为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客观方面来讲,交通肇事罪通常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由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事故。这些法规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比如超速、酒驾、闯红灯等行为引发的事故。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方式更为多样化,只要其行为的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比如在人员密集的商场故意驾车冲撞人群,或者在地铁里故意释放有毒气体等行为。 在量刑上,交通肇事罪的量刑相对较轻,主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行为人是否有逃逸等情节来确定。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量刑较重,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总之,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量刑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在判断具体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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