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的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及时审理房地产案件,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等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涵盖了商品房买卖、房屋租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多个房地产领域的内容。 在商品房买卖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开发商的欺诈行为。 在房屋租赁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这体现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维护了承租人的稳定居住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建设工程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这些司法解释在房地产案件的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