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怎样的?

我买了套商品房,在交房、质量等方面遇到些状况。想知道最高法院对于商品房在买卖、质量、交付等方面都有啥解释,这些解释能怎么帮我维护权益,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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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 该解释涵盖了商品房买卖中的多个方面。在合同效力方面,如果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避免开发商在不具备预售条件时随意卖房。 关于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当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给了双方一定的缓冲时间,也明确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 在房屋质量问题上,如果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对于一些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同样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这体现了对购房者居住安全和使用权益的保护。 此外,在面积差异处理上,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面积误差比绝对值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这避免了开发商在房屋面积上做手脚损害购房者利益。该解释为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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