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以房抵债会议纪要是怎样的?

我涉及到以房抵债的事情,不太清楚最高院在这方面有什么相关规定。想知道最高院以房抵债会议纪要具体内容是什么,对实际的以房抵债情况有什么指导意义,能给我在处理这件事上提供怎样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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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房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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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以房抵债会议纪要通常是为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对司法实践中以房抵债相关问题进行规范和指引。以房抵债,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用自己的房屋来抵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从法律概念来讲,以房抵债分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的以房抵债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以房抵债。前者可能会涉及到流质条款的问题。流质条款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这种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直接以房抵债的条款是无效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依法对房屋进行优先受偿。 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以房抵债,如果双方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协议,并且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协议是有效的。比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以房抵债协议有效时,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履行协议。 最高院以房抵债会议纪要会综合考虑各种以房抵债的情形,对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进行明确。比如对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和解释,为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提供参考依据,确保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和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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