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我之前打官司输了,本来想走二审程序,结果朋友说可能审判监督程序更合适。我不太清楚这俩程序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它们具体区别在哪,在什么情况下该选哪个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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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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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是司法审判中两个不同的程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二者的性质不同。二审程序是案件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它是一审程序的继续,是对案件的再次审理,属于正常审判程序的一部分。而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判的程序,它是一种特殊的纠错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从启动主体来看,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而启动,只要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二审程序就会启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较为广泛,既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此外,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在审理的对象上,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这些裁判可能已经执行完毕或者正在执行过程中。 审理的理由也有所不同。二审程序只要上诉人主观上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必须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或者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 审理的法院也不一样。二审程序只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法院较为灵活,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上级人民法院。 最后,在审理期限方面,二审程序有明确的审理期限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期限则根据适用的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如果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审限。 总之,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在性质、启动主体、审理对象、审理理由、审理法院和审理期限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当事人在选择程序时,应当根据自己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做出合适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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