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成本费用处理的差异在哪里?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在成本费用处理上存在显著差异,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成本核算方法有所不同。在《企业会计准则》里,存货的发出计价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选择。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简化了核算方法,通常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来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规定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三条则明确了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其次,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借款范围等也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则简化了这一处理,小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不计入财务费用。这一规定体现了《小企业会计准则》更注重简化核算,减轻小企业的会计核算负担。 再者,在资产损失处理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小企业会计准则》则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损失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资产减值的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条规定,小企业的资产损失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最后,在收入确认方面,《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权责发生制,注重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收入的确认需要满足多个条件。《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条件相对简单,通常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更侧重于收款权利的取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做了详细的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则简化了收入确认的标准。总之,《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对《企业会计准则》在成本费用处理上更加简化,更适合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