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与惯犯的犯罪动机区别在哪里?


要理解累犯与惯犯在犯罪动机上的区别,首先要明确累犯和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六条规定了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惯犯则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惯犯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像累犯那样有明确统一的法条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 从犯罪动机来看,累犯的犯罪动机较为复杂。一部分累犯可能是因为在服刑期间没有真正改造好,依然保留着犯罪时的不良思想和行为习惯,导致再次犯罪。例如,一个盗窃犯在服刑时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出狱后重操旧业。另一部分累犯可能是由于回归社会后遇到了一些现实的困难,比如找不到工作、生活压力大等,在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时,又走上了犯罪道路。 而惯犯的犯罪动机通常比较单一和直接,往往是出于对某种非法利益的追求,将犯罪作为一种获取经济来源或者满足特殊心理需求的方式。例如,以盗窃为常业的惯犯,就是为了通过盗窃获取钱财来维持自己的生活或者挥霍。惯犯把犯罪当成一种生活方式,具有很深的犯罪习性,他们的犯罪行为通常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 总的来说,累犯的犯罪动机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惯犯的犯罪动机相对固定,主要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或满足特定心理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