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旧对比中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不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行为的重要法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法经历了修订,在经营者义务方面新旧法律存在一些不同。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义务的基本概念。经营者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商家在和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的一些规则和要求。这些义务是为了保证消费者能公平、安全地进行消费,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旧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根据该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意味着商家要如实介绍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情况。例如,卖手机的商家要如实告知手机的配置、功能等,不能夸大其词。 而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方面进行了强化。除了提供真实信息外,对于一些可能影响消费者决策的重要信息,经营者有主动告知的义务。比如,在销售食品时,商家不仅要告知食品的成分、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对于一些可能引起过敏的特殊成分,即使消费者没有主动询问,商家也必须主动告知。这一变化是因为在现代消费环境中,消费者面临的商品和服务越来越复杂,很多信息如果不主动告知,消费者可能难以察觉,从而影响其消费决策和权益。 在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方面,旧版法律虽然也有提及,但规定相对笼统。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同时,经营者必须严格保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例如,电商平台不能随意将消费者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卖给其他商家。如果违反这些规定,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三包”义务上,旧版法律规定了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延长了“三包”期限,并且细化了具体的操作流程。比如,对于一些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就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负担,让消费者在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更有保障。 此外,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增加了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模式下经营者的义务。例如,规定了网络商品销售者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义务。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后,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但一些特殊商品除外,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等。这一规定适应了网络购物快速发展的趋势,保护了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权益。 总之,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经营者义务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完善和强化,更好地适应了现代消费市场的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