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在程序上有哪些不同?


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是贸易救济领域的重要手段,它们在程序上存在明显不同。 首先从调查的发起条件来看。反倾销调查的发起,需要有证据表明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国内市场销售,并且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例如,外国某企业将其产品以低于在本国市场销售的价格大量出口到我国,影响了我国同类产业的发展,这时就可能触发反倾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三条,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反补贴调查则要求有证据证明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了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专向性补贴,且该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三条也规定了类似的申请程序,即国内产业等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 而保障措施的启动,是当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 在调查阶段,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调查机关要确定倾销幅度或者补贴金额,这需要对出口价格、正常价值以及补贴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会给予利害关系方更多关于倾销和补贴相关的举证和抗辩机会。比如,被调查企业要说明其产品价格构成、补贴的来源和使用情况等。 保障措施调查重点在于确定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调查机关更关注进口产品数量的变化趋势以及国内产业受影响的程度。例如,要分析进口产品数量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显著增长,这种增长是否直接导致了国内产业的产量下降、利润减少等情况。 在裁决方面,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裁决后,通常会根据倾销幅度和补贴金额征收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这些税收的征收是为了抵消产品的低价倾销和补贴带来的不公平竞争优势。而保障措施在裁决后,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措施。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暂时保护国内产业,使其有时间进行调整和适应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 总的来说,虽然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都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但由于它们针对的情形不同,所以在程序上各有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