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违纪辞退有什么区别?


在劳动关系中,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除名和违纪辞退是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但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含义和适用情况。 首先,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可以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协商解除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定解除则是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如职工受刑事处分的,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不过该条例已经废止,现在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现在同样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条款。 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但未达到被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等。该规定虽已废止,但在《劳动合同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更广,包括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以及法定情形下的单方解除;开除、除名和违纪辞退本质上都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在适用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上有所不同。开除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除名针对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违纪辞退则针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但未达到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