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三种抗辩权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了解到有三种抗辩权,但一直搞不清楚它们的不同之处。比如在实际的合同场景中,这三种抗辩权具体是怎么体现差异的,适用情况又有什么不同,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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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抗辩权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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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常见的三种抗辩权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不同之处。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合同,甲没有交付货物,乙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甲和乙约定甲先交付货物,乙再支付货款,若甲没有按时交付货物,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应先向乙供货,但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无法支付货款的可能,此时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供货。 综上所述,三种抗辩权的不同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和权利主体上。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双方都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由后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样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由先履行一方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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