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发证谁监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在做一个关于行政监管责任的调研,发现‘谁发证谁监管’这个原则经常被提及,但不太清楚它具体的法律依据。想知道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里,有哪些条文是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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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发证谁监管”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体现了权责统一的法治理念。这一原则虽然在一些具体法律条文中可能没有直接以这样的表述出现,但在多部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有着明确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权与监管权相统一的基本精神。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这意味着,作出行政许可(也就是发证)的行政机关,有责任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从事相关活动。比如,市场监管部门向企业颁发营业执照,就需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调了发证机关的监管责任。这一政策文件进一步强化了“谁发证谁监管”的要求,督促行政机关在赋予市场主体相应资格或权利后,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权责统一原则是行政法治的重要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作出行政许可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谁发证谁监管”正是这一原则在行政管理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如果发证机关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或市场秩序混乱,可能会面临行政问责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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