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刑事案件是否会对下次案件进行并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同刑事案件是否会对下次案件进行并罚,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数罪并罚这个概念,数罪并罚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法院在审判时要把这些罪的刑罚合并起来确定最终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如果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不同的刑事案件,那一般就按照上述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例如,张三在被判决前,同时犯了盗窃罪和诈骗罪,法院就会对这两个罪分别量刑后,再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确定最终的刑罚。 还有一种情况是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也就是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比如说李四因抢劫罪被判刑,在服刑期间发现他之前还有抢夺罪没被判决,这时就要对抢夺罪进行判决,然后和之前抢劫罪的判决按照规定并罚,已经服刑的时间会算在新判决的刑期里。 另外,如果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即又犯新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例如王五在因盗窃罪服刑期间又犯了故意伤害罪,那么就要对故意伤害罪判刑,然后和盗窃罪没执行完的刑罚进行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