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评定伤残程度的重要依据,在我国有多种情形下的鉴定标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劳动能力鉴定,即因工伤残等级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它是根据工伤职工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等因素,将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例如,极重度智能损伤为一级伤残;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一般为十级伤残。《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次是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一般适用于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非工伤情形,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同样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它也是综合考虑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来确定致残等级。比如,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属于五级伤残。在这类案件中,侵权人需要根据伤者的伤残等级进行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此外,还有医疗事故伤残鉴定,依据的是《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该标准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不同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在遇到相关问题时,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鉴定标准。同时,进行伤残鉴定需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