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有哪些不足弊端?


协议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一种离婚方式。虽然协议离婚具有程序简便、成本较低等优点,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弊端。 首先,财产分割可能存在不公平情况。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通常会自行协商财产分割问题。然而,由于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经济状况、知识水平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一方可能会利用这些优势,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安排,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例如,一方可能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分割财产时故意压低某些财产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子女抚养问题容易产生纠纷。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会就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达成协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可能会发生变化,导致原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比如,抚养方的经济条件变差,无法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或者非抚养方的探视权受到限制,无法正常与子女见面。此时,双方可能会就子女抚养问题产生新的纠纷,需要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再者,协议的履行缺乏强制力。协议离婚达成的离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而诉讼过程往往比较漫长,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另外,离婚协议的内容可能存在漏洞。由于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可能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一些重要事项没有做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容易引发后续的争议。例如,对于债务的承担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可能会在离婚后产生纠纷。 最后,可能存在被胁迫签订协议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在协议离婚时,一方可能会受到另一方的威胁、恐吓等,被迫签订离婚协议。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可能会对受胁迫方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总之,协议离婚虽然是一种较为便捷的离婚方式,但也存在诸多不足和弊端。在决定是否选择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