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什么劣势?

我打算和朋友成立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但是听说这种企业形式有一些劣势。我想具体了解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劣势都体现在哪些方面呢?对合伙人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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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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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对其有明确的规定。这种企业形式确实存在一些劣势,下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是合伙人的责任风险。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有合伙人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带来债务,其他无过错的合伙人虽然不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也可能会损失自己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例如,在一家律师事务所这种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如果一名律师因故意提供错误的法律建议导致客户巨额损失并引发赔偿诉讼,那么该律师要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律师可能会面临自己在事务所财产份额的损失。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这样的责任划分是明确的。 其次是企业信誉维护难度大。由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经营往往依赖合伙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个别合伙人的不当行为可能会对整个企业的信誉造成严重损害。比如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若有合伙人在审计工作中违规操作,被媒体曝光后,整个事务所的声誉都会受到影响,其他合伙人即使没有过错,也会面临客户流失、业务量下降等问题。企业信誉一旦受损,恢复起来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再者,在融资方面也可能存在困难。与公司制企业相比,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融资渠道相对较窄。投资者可能会因为合伙人承担的责任形式以及企业信誉维护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对投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持谨慎态度。而且,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等融资服务时,也可能会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风险评估更为严格,导致企业获得融资的难度增加。 最后,内部管理协调较为复杂。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常都是专业人士,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专业见解和工作方式,在企业决策、业务开展等方面容易产生分歧。不同合伙人的利益诉求也可能存在差异,协调这些利益关系、达成共识的成本较高。如果内部管理不善,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运营效率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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