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的执行及效力有哪些规定?


破产程序是指当企业或个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律途径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分配的一系列法定程序。破产程序的执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阶段:首先是破产申请的提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自己或者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这就好比一个人或者企业实在还不起钱了,债主或者自己就可以到法院去说这件事。 接着是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条件,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一旦法院受理,就意味着破产程序正式启动了。 然后是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其职责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简单来说,管理人就像是一个“管家”,负责处理破产企业的各种事务。 之后进入债权申报阶段,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果债权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可能会影响其债权的实现。 最后是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管理人会将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然后按照法定的顺序对债权人进行分配。一般来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会优先清偿,然后是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接着是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 关于破产程序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是为了保证所有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同时,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避免个别债权人通过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优先受偿。此外,破产程序还会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产生一定的限制,比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他们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