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否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我最近和邻居签了地役权合同,想用他家土地通行。但我不知道签了合同地役权是不是就生效了。我担心没生效的话后续使用土地会有问题,也不知道合同生效和地役权设立之间的关系。所以想问问,地役权是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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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役权的设立方面,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地役权是否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例如,甲为了自己土地通行方便,和乙约定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通行的地役权。这里,甲的土地是需役地,乙的土地是供役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当双方签订的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地役权就已经设立了。比如,甲乙签订了一份地役权合同,约定甲可以在乙的土地上通行,合同生效后,甲就拥有了在乙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规定。“善意第三人”指的是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土地上已经设立了地役权的人。例如,乙在和甲签订地役权合同后,又将土地转让给了丙,而丙并不知道该土地上已经设立了地役权。如果地役权没有进行登记,那么甲的地役权就不能对抗丙。也就是说,丙有权拒绝甲继续在该土地上通行。相反,如果地役权进行了登记,甲就可以以其地役权对抗丙,继续在该土地上通行。 综上所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与善意第三人产生纠纷,当事人最好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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