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受理的效力有哪些类型?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已经提交了破产申请。现在我想知道,一旦破产申请被受理,会产生哪些类型的效力呢?这些效力对公司的日常运营、债务处理、合同履行等方面会有怎样的影响?希望了解清楚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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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的效力,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这一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类型。 首先是对债务人的效力。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一系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这些人员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意味着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后,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到严格限制,相关人员要配合破产程序的进行。 其次是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效力。《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这是为了保证破产财产的顺利归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再者是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此规定平衡了债务人和合同相对方的利益,也有利于破产程序中资源的合理配置。 另外,对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也有影响。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是为了保证债务人财产能够统一纳入破产程序进行分配,避免个别债权人通过保全和执行程序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对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影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务人财产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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