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该如何举证?

我涉及一个共同危险行为的案子,对方要求我承担责任。我觉得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属于免责情况,但不知道该怎么举证。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举证的具体方式、需要什么证据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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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简单来说,就是一群人都做了可能伤害别人的事,结果真的有人受伤了,却不知道到底是谁干的。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如果行为人想要主张自己有免责事由从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就需要进行举证。这是因为法律规定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而行为人若想免除责任,就得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和免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举证的具体内容和方式。首先,行为人可以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比如在一个多人扔石头导致他人受伤的案例中,某个行为人能够证明在损害发生时自己根本不在现场,或者自己所扔石头的方向、力度等根本不可能导致受害人受伤,这就是一种有效的举证方式。 其次,行为人也可以证明自己的行为本身不具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性。例如在环境污染共同危险行为中,某个企业能够证明自己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等不会导致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也可以作为免责的证据。 在举证过程中,证据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包括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人证言可以是了解情况的第三方对行为人当时行为的描述;视听资料如监控录像可以直观地显示行为人是否在现场以及行为的具体情况;鉴定意见则可以通过专业的科学分析来证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总之,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的举证需要行为人围绕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通过合法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达到免除责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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