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破产受理的效力指的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这一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以下从几个主要方面来介绍其效力: 对债务人的效力: 自破产受理时起,债务人便不能再随意处分自己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是为了保证所有债权人能公平受偿,防止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偏袒个别债权人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等)要承担一系列义务,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等。 对债权人的效力: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不能再单独对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样做是为了将债务人的所有财产纳入到破产程序中统一处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对相关合同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这一规定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目的是平衡债务人和合同相对方的利益,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这是《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确保债务人的财产能及时、正确地纳入到破产财产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