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不服,检察院有监督权吗?
我之前出了交通事故,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申请复核后还是不满意结果。听说检察院有监督权,就想问问在这种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不服的情况下,检察院真的能监督吗?想弄清楚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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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不服的情况下,检察院是具有一定监督权的。 首先,咱们来说说什么叫监督权,简单讲,监督权就是检察院对一些法律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工作等进行监督查看,确保它们依法依规进行的权力。 从法律依据来看,虽然没有专门针对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检察院监督的具体条文。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果存在执法机关违法违规行为,比如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复核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就可以依据自身职能进行监督。 比如,要是交警在事故认定中收受贿赂,故意错误划分责任,这种情况就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一旦发现或者收到线索,就会展开调查监督。而且,在涉及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如果对复核结论有疑问且和案件定罪量刑等有关联,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也会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监督。 不过,要注意的是,检察院的监督主要是针对执法的合法性,并不是直接对复核结论进行再次评判责任划分是否合理。如果对复核结论不服,除了关注检察院的监督,还可以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行政监督,或者向当地政府提出信访申请,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 相关概念: 行政监督:指的是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活动。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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