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漏罪是否先并后减?
我之前因为犯罪被判刑,在服刑期间,又发现我之前还有其他没被发现的罪。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对新发现的漏罪判刑是怎么和之前的刑罚合并处理的,是先并后减吗?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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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对于发现漏罪的并罚问题,的确遵循“先并后减”的原则。这一原则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该条文指出,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通俗来讲,“先并后减”就是当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被发现之前还有其他罪行未判决时,首先要对新发现的漏罪进行判决。然后,将前一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和对漏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一定的规则合并起来,确定一个新的刑罚。这个规则就是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数罪并罚规则,会综合考虑各个罪行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最后,再把犯罪分子已经执行的刑期从新确定的刑罚中减去,剩余的刑期就是犯罪分子还需要继续执行的刑期。 举例说明,如果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服刑3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盗窃罪,经审理,对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么,首先要将前罪的8年有期徒刑和后罪的5年有期徒刑进行合并。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可能会在8年以上13年以下确定一个新的刑期,假设确定为11年。然后,由于甲已经服刑了3年,所以这3年要从11年中减去,甲还需要继续执行的刑期就是8年。 这一“先并后减”的原则,主要是为了确保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犯罪分子因为有漏罪未被及时发现而逃避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考虑到了犯罪分子已经服刑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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