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或不育不能成为离婚理由吗
我和伴侣结婚几年了,最近我身体查出有疾病,伴侣就提出要离婚,我很困惑。想知道从法律层面讲,疾病或不育真的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吗?要是伴侣以这个为由坚持离婚,法律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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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疾病或不育本身通常不能直接成为离婚的理由。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而法定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并不包括疾病和不育 ,比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况才属于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不过,如果因为疾病或不育的情况,导致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了,那么可以作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来处理,调解无效时,法院有可能准予离婚 。另外,如果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这种情况下婚姻无效。这里说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严重的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患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导致不能正常夫妻性生活且很难正常治愈的情况等,一般单纯的不育不属于此类。 总之,不能一概而论地说疾病或不育绝对不能成为离婚理由,关键还是看是否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相关概念: 重婚: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虐待: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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