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身份证被辞退,单位是否同样要赔偿?


在探讨用假身份证被辞退,单位是否同样要赔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该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使用假身份证入职,很明显是劳动者没有如实向单位说明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 然而,并非劳动者使用假身份证,单位辞退就一定不用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如果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使用假身份证的行为构成欺诈,且该欺诈行为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单位依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用支付经济赔偿的。 但是,如果劳动者使用假身份证的行为,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的订立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或者单位在招聘时并没有明确要求劳动者提供真实身份证信息,或者单位早就知道劳动者使用假身份证却未提出异议并继续用工,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辞退劳动者就可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总之,用假身份证被辞退后单位是否要赔偿,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劳动者和单位可以先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