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的驳回是怎样的?


破产申请的驳回是指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的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从而作出不受理破产申请或者驳回已经受理的破产申请的决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破产申请驳回的相关内容。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那么,在哪些情形下破产申请会被驳回呢?其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申请破产并非基于真实的资不抵债等破产原因,而是为了逃避对债权人的债务,法院发现后会驳回申请。其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债权人如果不是基于正当的债权受偿目的,而是出于不正当竞争等不良动机申请债务人破产,法院也不会支持。其三,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比如债务人虽然存在一些经营困难,但资产仍然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证据证明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 如果破产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享有相应的救济权利。根据上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会对上诉进行审理,作出最终的裁定。 总之,破产申请的驳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情形,申请人在申请破产时应当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避免申请被驳回。同时,申请人如果对驳回裁定不服,要及时通过上诉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