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该如何处理?
我委托别人加工了一批货物,现在货物收回了,我打算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但我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方面该怎么处理,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会不会涉及什么风险之类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展开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里涉及的几个概念。受托方计税价格,简单来说就是受托方在计算相关税费时所依据的价格。当收回货物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时,在消费税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这是因为在委托加工环节,受托方已经按照规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所以在后续不高于计税价格出售时,就不需要再次缴纳。 例如,甲委托乙加工一批应税化妆品,乙在交货时代收代缴了消费税,计税价格为100万元。甲收回后以90万元的价格出售这批化妆品,由于出售价格90万元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100万元,所以甲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 不过,在增值税方面,销售货物就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方需要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如果取得了合法的进项税额凭证,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以计算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所以,在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收回的货物时,虽然消费税有特殊规定,但增值税还是要按照正常的销售业务进行处理。 此外,企业在进行此类销售行为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凭证,如委托加工合同、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凭证等,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同时,要准确核算销售额和相关税费,避免因税务处理不当而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