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否由受托方代收?
我委托了一个个人帮我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太清楚在税务方面的规定,想知道是不是应该由受托方来代收相关税款呢?这个事儿我心里一直没底,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才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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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领域中,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这个概念。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简单来说,就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这表明,如果受托方不是个人,那么受托方在交货时就要帮委托方把消费税等相关税款收上来并缴纳给税务机关。 但是,当受托方是个人时,情况就不同了。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而不是由受托方代收。也就是说,在您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这种情况下,受托方个人并没有代收税款的义务,您作为委托方,需要在收回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后自行去缴纳相应的消费税。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对个人受托方的征管难度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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