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该如何处理?


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消费税的处理涉及到一系列规定。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概念。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从消费税的缴纳义务人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受托方(非个人)有义务代收代缴消费税。但如果受托方是个人,按照规定则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关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 加工费)÷(1 - 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 - 比例税率)。这里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方在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如果直接出售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如果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