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有哪些规定?
我委托别人加工了一批应税消费品,打算用这些加工后的产品继续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我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哪些税务方面的规定,比如税款怎么计算、能不能扣除已纳税款之类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展开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委托加工”和“应税消费品”的概念。委托加工,通俗来讲,就是你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让别的企业或个人按照你的要求进行加工。而应税消费品,是指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需要缴纳消费税的特定商品,像烟、酒、化妆品等。 对于委托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税收方面有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当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对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按规定扣除。比如,你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那么在计算卷烟应纳消费税时,就可以扣除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的消费税。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保证税收的公平性。 不过,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而且,不同的应税消费品在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和具体规定上可能会有所差异,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