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是怎样规定的?
我是一家生产企业,会用应税消费品来连续生产其他产品。我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消费税是怎么算的,是要对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先征消费税,还是等最终产品出来再征,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之类的,想了解一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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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对于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这里所说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指的是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比如说,卷烟厂用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烟丝就属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移送使用烟丝时,不需要缴纳消费税,而是在最终销售卷烟时才缴纳消费税。 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保证税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因为如果对用于连续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征收消费税,那么最终产品的税负就会过高,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不过,如果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比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就应当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所以,对于企业来说,准确区分应税消费品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还是用于其他方面,对于正确计算和缴纳消费税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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