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是否能赶走居住权人?
我是房子的产权人,但之前给别人设立了居住权。现在我想收回房子自己用,不知道能不能赶走这个居住权人,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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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搞清楚产权人能不能赶走居住权人,首先得明白居住权这个概念。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简单来说,就是居住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利在这套房子里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一般情况下,如果居住权是通过合法有效的合同或者遗嘱等方式设立的,并且还在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内,产权人不能随意赶走居住权人。因为居住权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产权人虽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但也要受到居住权的限制。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居住权期限已经届满,按照法律规定居住权消灭,此时产权人可以要求居住权人搬走;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自然消灭,产权人也能收回房屋。另外,如果居住权人违反了设立居住权时的相关约定,比如严重损坏房屋等,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产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居住权合同,从而要求居住权人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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