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之债有哪些争议?

我给朋友做了债务担保,现在朋友还不上钱,债权人找我还钱,我心里有点不情愿,不知道这里面有啥法律上的争议点,比如我到底该承担多少责任,有没有什么情况可以不用我还。想了解下担保之债在法律上一般会有哪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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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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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之债,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债务关系。在担保之债中,经常会出现各种争议。 首先,担保合同的效力是常见的争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担保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或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企业之间未经批准进行相互担保,可能因为违反金融监管规定而使担保合同无效。一旦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也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其次,担保范围和方式也容易引发争议。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再者,担保期间也是一个重要的争议点。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另外,债务的转移和变更也可能导致担保之债的争议。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最后,当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和第三人提供保证并存时,也会产生争议。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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